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9-01-02 22:53:27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2006年9月29日在未发生包庇刑事案件的前提下,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以王某涉嫌包庇为由对其采取
刑事拘留31天的
强制措施后,以证据不足释放。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申诉权。根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王某因对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不予确认其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于2008年7月16日、2010年2月1日、12月28日、2011年3月19日、6月2日分别向公安部法制局邮寄挂号信递交申诉书,但是,至今王某也没有接到公安部法制局的任何结论的回复。请教;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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