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刚才的问题,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双方有明确的不给补差价的约定,到2011年底选房时候因为没有协议中所约定的房屋,故双方协商后同意且出具了(证据2)“回迁房屋认购单”,有明确的开发商的公章及房屋号及面积,此面积要大于(证据1)“拆迁安置协议”中的面积。后2012年底开发商拒绝给领取钥匙,要求补差价。理由是证据2中的房屋给的大于证据1中的房屋,远远超出合理性,不给交钥匙,这样有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