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拆迁协议约定2016年交付安置房使用,但拆迁安置面积不足补差价时,请问这样会构成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9-11-21 14:37:57
问题描述:
请问原拆迁协议约定2016年交付安置房使用,但拆迁公司在2018年才交房,但拆迁安置面积不足补差价时,拆迁公司按2018年的房价(2016年与2018年房价相差近一倍)来结算,虽然有支付双倍的过渡费(5元/平方米*2)但根本不足以支付差价款,因担心法院起诉时期太长,本人急于装修,现已入户装修,请问这样会构成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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