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8月份的工资和9月份半个月的工资要我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才会给,老板娘竟然说我这4天也属于旷工?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更新时间:2019-01-01 13:43:07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酒店的员工,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8号正式上班直到2011年9月15号终止工作。当初来的时候,经理说过押半个月工资(第一个月的)工资是每个月的1-5号发放,最多延长几天,但是后来每个月领工资的日期都在15号以后甚至到到19号,在我工作期间月月如此。我先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酒店,等了几天,劳动监察大队给的答复是押金可以给我,但是8月份的工资和9月份半个月的工资要我去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才会给,而且他们向我透露,酒店的老板说我在工资期间迟到,旷工,甚至打架,把我这一个半月的工资扣完了!(打架的情况有两次,我已经分别处理好;旷工了5个半天,按规矩是旷半天扣除一天的工资,我没有异议;迟到一次扣20,我也没有异议)我的工资是1800元/月,按照正常的标准,应该还有将近2000元的工资,扣除这些也有1500左右,为什么说全扣完了呢?还有就是我在9月15号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和酒店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后不上班到昨天的4天,老板娘竟然说我这4天也属于旷工?而且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三款),我会不会因为迟到,旷工,打架这些事情被剥夺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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