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当庭也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我4月19日还要去公司
更新时间:2019-05-15 15:29:1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我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当庭也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现在距离立案过了45天了(开庭日期已经过了15天),依然没有判决。
如果现在我给公司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里面写了“自2019年4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4月18日前办理完交接手续”,那么如果公司这边就是不理会,那么我4月19日还要去公司上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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