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
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可分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等三类。下面,关于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根据《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惠州市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倍(各县、区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
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4.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符合本条上款第1目、第2目条件的年满30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惠州市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前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4.就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县(区)城镇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含2年),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单位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含2年)。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区无房产。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由投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