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至劳动局仲裁,后劳动仲裁结果裁定本人胜诉,本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其支付50%的加班工资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8-12-30 10:38:07
问题描述:
本人因原公司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上诉至劳动局
仲裁,提出仲裁前曾与原公司人事部经理结算本人:公司未能安排补休,有加班申请记录及公司领导签名认可的加班工时共计700多小时,当时得到人事经理的签名确认并计算了应给予本人金额,答应下月发放工资时发还。但后期本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会同一事进行
劳动仲裁,原公司就一直没有发还本人加班工资。后劳动仲裁结果裁定本人胜诉,原公司不服再次向法院提出上诉,并狡辩本人有加班申请记录为证的加班工时(2005年5月-2008年11月)超过法定时效不予支付。对于原公司的这种恶意拖延的做法。本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其支付50%的加班工资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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