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伪造公章罪",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但被告是在担任某国有公司项目部经理后向多个自然人借钱,用于项目建设.被吿用该公司提供的合法手续刻制了项目部公章并在工商银行开立项目部账户,但刻制公章前未到公安机关备案.后在自然人借条上加盖了公章,从未使用账户也未将公章作其他用途.因借款太多从未归还,借款人向法院起诉讨债.该公司发现被吿借款太多便举报,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了三四年,民事诉讼中止.2014年被吿被刑拘取保候审,半年多后逮捕.2015年底被吿以上述两罪获刑.因该公司系项目承建方,被吿系自然人无任何资质和经济实力,以十万元与该公司签定转包合同,获得任命.发包方也未执行
工程承包合同,未支付进度款,反而在被告手中"借"去数百万元.被告实际上成为该工程投资方和承建方.债权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被告实际上应是"
职务侵占罪",欲申请再审,但又不是当事人和近亲属,只是利害关系人,有没有资格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