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于2015年3月20日出生的孩子,2015年11月在刑事大队的逮捕审问中承认盗窃2千元以上,刑事大队说构成刑事犯罪已经立案,盗窃者以哺乳期为理由接受了保释审查。2016年3月20日哺乳期应该过期
更新时间:2021-03-21 17:15:33
问题描述:
嫌疑犯于2015年3月20日出生的孩子,2015年11月在刑事大队的逮捕审问中承认盗窃2千元以上,刑事大队说构成刑事
犯罪已经
立案,盗窃者以
哺乳期为理由接受了保释审查。2016年3月20日哺乳期应该过期了,但是到16年5月24日为止刑事大队还没有把事件交给检察院。刑事大队这样合法吗?我应该向哪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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