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履行2个月的补偿时间。在乙方不同意下,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8-12-26 11:33:28
问题描述:
乙方2001年10月与甲方签定承租甲方开办的装饰城,经营场地7000平方,合同约定:1、履行期限10年,2、因乙方装修甲方许可乙方延长2个月使用,且不收租金。3、乙方接房后,在甲方同意下可进行装修,但不得影响房屋的使用安全。4、在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或甲方重新规划时,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给任何赔偿,如国家给予的属乙方的归乙方。5、一方因另一方根本性违约时,乙方可
单方解除合同。6、
违约金50万元。今年合同到期前,甲方多次通知要在10年期限时收回房屋,不履行2个月的补偿时间。在乙方不同意下,甲方在8月1号就派出人员进入乙方经营场地并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又向次承租人发出通知甲方收回房屋的时间。导致乙方无法收到2个月的租金。乙方就向甲方发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张贴公示,向甲方提出:1、支付违约金,2、赔偿乙方不能收到的租金,3、补偿乙方的装修损失。现又查明,甲方只有3000余平方房屋有产权证。后甲方回复说:甲方不存在违约,乙方没有甲方同意装修的文件。不认可乙方的任何要求。请问,乙方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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