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关于“无暴力犯罪记录”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可以申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直接需要到中法立案?
更新时间:2018-12-25 05:10:30
问题描述:
去年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实施管理细则》。本人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过程中,因有暴力犯罪记录被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被告知未通过审核。随后,本人以监狱法第38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立法法第88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由,向北京市交通委发起
行政复议,请求复议取消申请资格中关于暴力性犯罪记录的审查,并重新审查;并提出《实施细则》中关于“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规范性文件审查。
????近日,北京市交通委送达《复议决定书》中以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无暴力犯罪记录”条款为由,驳回了我的复议请求。本人不服,决定行政诉讼:本人要求对审核结果取消暴力性犯罪记录审查并重新审核,并附带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实施管理细则》;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关于“无暴力犯罪记录”的合法性审查。
????现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律师:
1.由于没有交通运输部的审核结果,是否可以申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合法性审查?
2.由于覆盖审核结果和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将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交通部作为多个被告一同起诉?或如何起诉一个或多个被告?
3.如果起诉交通运输部,是否直接需要到中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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