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要求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吗?是不是已经过了申请双倍工资赔偿的申请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24 18:18:10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10月份进入一家单位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我于2010年9月份离开那家单位。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获得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这十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请问我的要求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吗? 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不知道是不是已经过了申请双倍工资赔偿的申请期限。目前从我各方面咨询以及自己查阅相关案例的情况来看,大概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我已经过了申请双倍工资申请期限。认为双倍工资申请时效应该是从2009年11月算起,往后推一年。而我看的一个案例也支持这种观点。这个案例是这样的: 陆某,2008年元月份加入北京某服装公司,公司为其办理了
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陆某于2010年2月提起仲裁申请(此时他还在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008年2月份至2008年底,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往后推一年,而到现在2010年2月份陆某才申请仲裁。因此,陆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仲裁委最后裁决:陆某请求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裁决一致。 我不知道陆某的情况是否适用于我。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与原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到一年,没有过仲裁时效。因此,完全可以获得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可以获得自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之日至2010年8月这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 这三种观点,到底那一种是对的呢?恳请法律界专业人士给我一个权威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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