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老师要求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当事人并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老师即要求告知身份证号码姓名及手机号,并要求当事人现场使用手机拨打多个学校及老师的电话号码,以进行核实。
在此期间,老师多次要求当事人提供信息,并说明否则不让离开考务办公室。
随后,经老师要求,当事人手写考试作弊原由,在当事人写字时,之前拍照的老师继续持手机对着当事人连续拍照。因言语威胁,当事人不敢反抗。
我想请问律师如下几个问题:
1.老师持手机连续拍照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侵犯人身权(隐私权?肖像权?)
众所周知,大学生只要已满18岁的即为成年人,即便是学校进行行为曝光,应该也无权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前提下,在仅仅是谈话期间,对当事人进行拍照。
另外,仅仅作为学校老师,是否有权对谈话期间当事人的举动进行拍照。即便是作为证据,于权力于内容,都有不当之处。所有者可以对其手机内的照片任意使用,无法确定该手机所有者会将当事人的照片用在何处。
2.学校老师要求当事人提供信息的行为是否合理
3.学校老师以不提供信息为由,拒绝当事人离开,并对当事人就无中生有的情况进行恐吓(比如说要报警,说是违法犯罪),是否侵犯人身权
同样,大学生为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于中小学生,学校在行使教育职能时是否得当。
希望律师朋友帮忙分析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