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但却受制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8-12-21 10:25:35
问题描述:
请教一个问题,
外资企业两名股东,占注册资金67%的技术股股东未出资,且拒绝继续合作,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现在实际出资方想单方面废业,怎么办?
ps:想利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却受制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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