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月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房东提出要支付违约金,我们需要负违约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8-12-20 10:12:49
问题描述:
你好,请大家帮我解答下这个问题,我于2011年1月与房东签订了
租赁合同,租金2000元/月,合同中有规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将赔偿对方一个月的房租为
违约金,租期是1年,房租是半年一付,押金1月,2011年1月到6月底的半年房租已经支付给房东,但押金未付,住到5月初我们因为家庭原因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向房东说明了情况,但是房东提出要支付违约金,我们跟房东沟通,希望把6月的租金当做违约金支付给房东,就不再要回6月的房租了,我们5月20号就搬家,当时合同没有盖章也没有经过公证,只是自己打印的合同签了双方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负
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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