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开发商应该怎样赔偿?
更新时间:2018-12-09 08:02:31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霍邱县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逾期4个月零10天,按合同约定:(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
违约金,合同
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我房子是按揭的,首付16万,贷款36万, 请问开发商应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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