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追究该公司相关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的法律责任。该公司企图把刑事责任以单一交通肇事罪推到其雇佣的肇事司机一个身上,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11-22 03:46:16
问题描述:
案情: 2016年8月11日18:36分,山西xx县薛xx骑电动车在下班途中正常行驶 至县城主街道红绿灯视频监控下时 遭违规上路的混凝土搅拌车追尾碾压致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交通事故认定肇事大车全责,现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肇事车辆在禁止高峰期违规上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肇事车辆的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运输的过程中,明知违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了达到更多的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无视人民人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和谐交通秩序、横行霸道危害一方,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 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依《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刑法》十四条,应追究该公司相关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至今,该公司负责人从未露面,认为车辆有保险,肇事者是司机,该公司企图把刑事责任以单一
交通肇事罪推到其雇佣的肇事司机一个身上,从而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 分析解答: 1、这种情况如果,刑事定性单一交通肇事罪只追纠司机一个人的责任,是否妥当? 2、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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