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