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与侄子属于三代旁系亲属,侄子不是
法定继承人,对叔叔的土地权利一般不具有继承权,叔叔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设侄子为继承人的除外。
一、叔叔留有遗嘱将土地权利留给侄子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叔叔订有遗产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二、叔叔没有设立遗嘱和遗产抚养协议的,按照
法定继承处理,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叔叔的兄弟姐妹继承时,兄弟姐妹先于叔叔死亡的,按照
代位继承处理。
继承土地时,仅能继承使用权,不能继承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法律和与土地所有人签订的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