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劳动仲裁,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4、属于以下劳动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