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适用
劳动仲裁前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是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和被告基本信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经过以下劳动仲裁程序: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当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以下可撤销情形之一,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撤销后,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