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但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轮流抚养时限。其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轮流的周期不建议过短,也不宜太长。过短的话,经常变换子女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太长的话,可能会导致子女会过于依赖父母其中一方,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
2、抚养费。在轮流抚养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时,另一方仍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也可以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探望权。在轮流抚养期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合法的探望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约定轮流抚养的同时,对探望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等另外加以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