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具体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24-01-06 04:35
选择之债具体如何理解
王稼林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王稼林
律师解答
选择之债是指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的时候,标的确定,标的确定之后不得变更,除非经过对方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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