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三)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