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更新时间:2024-01-06 10:31
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郑佳男
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
郑佳男
律师解答
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而强制隔离戒毒也是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版权说明:找法网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点赞
收藏
相关知识推荐
下列不属于戒毒措施的是(A.强制隔离戒毒C.自愿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
下列不属于戒毒措施的是(A.强制隔离戒毒C.自愿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下列不属于戒毒措施的是(A.强制隔离戒毒C.自愿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
下列不属于戒毒措施的是(A.强制隔离戒毒C.自愿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
强制隔离戒毒因病出所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吗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过评估情况良好的,可以提前解除,但这种可能性不大。  相关法律规定: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
能否查到强制隔离戒毒会员是在强制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
强制隔离戒毒转司法戒毒 那个更严重
强戒所就是关押戒毒人员,劳动,学习这些,如果想彻底戒毒,尽量不去戒毒所,尤其是当地的戒毒场所,在戒毒所不仅结识更多的毒友,沾染陋习、恶习,学会失败(里面都是没有
怀孕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终止妊娠,还会被抓去强制隔离戒毒所吗?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过评估情况良好的,可以提前解除,但这种可能性不大。  相关法律规定: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
对于不满意的征地拆迁结果,可否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操作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如征地拆迁决定书、补偿方案等;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缴纳诉讼费;等待法院开庭审
行政诉讼中如何精准把握证据的三大特性
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特性关键。具体操作包括:1. 审查证据真实性,确认其客观存在且未被篡改;2. 核查证据合法性,确保其来源及收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3. 分析证
行政机关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
可以。如作为原告,应提交起诉状和证据;如作为被告,应及时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法庭规则,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等,以维护自身
行政诉讼需要准备什么?
行政诉讼准备包括:1. 撰写起诉状,明确诉求;2. 准备原告身份证明;3. 收集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证据;4. 证明原告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5. 根据法院要求补充
南通市区范围内行政诉讼是怎样分工的?
进行行政诉讼的方式是:1、首先要确定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和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2、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
我拿到了行政案件立案通知书,但是上面没有案件编号,到底是立案了吗?
如已收到立案通知书但无案件编号,可先联系法院确认是否已正式立案。若已立案,可要求补充案件编号,确保案件正常进行。
北京地区关于行政处罚复议和起诉事项咨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
主讲律师
郑佳男
郑佳男
陕西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保险纠纷
12
已帮助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