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到第六条规定:一、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配偶抚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第二、在精神病的法定代理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第三、如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的,譬如犯罪了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抚育,但应当征求监护人的意见; 第四、父母双方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征求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