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6-09 10:58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姜晓杰
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姜晓杰
律师解答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是: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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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是: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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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杰
姜晓杰
天津-天津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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