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照片这个只能算是复印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