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该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1-03-11 09:09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该如何确定
祝会兰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祝会兰
律师解答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1、双方确认竣工的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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