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将原先所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这个时候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是自行新建房屋的话,用于生产经营,就要从建成之次月起,进行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如果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那么就要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是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并且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