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经济适用房新政策如下: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员中,有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在昆山生活连续满8年以上,且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3、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低收入,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
4、经济适用住房优先照顾无房户。对一人户暂不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5、非同一户籍的一对夫妇只可任选一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单亲家庭离婚前有大于保障面积的产权房,在提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除了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外,办理离婚手续年限须满5年;
7、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