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转让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04-09 14:34
预售商品房转让注意事项
郭延虎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郭延虎
律师解答
预售商品房转让注意事项: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应当为正在建设而未竣工的商品房;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应当通知开发商;预购人与下手买家须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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