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 (1)违规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①营业额100万元以上;②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③未达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2)非法经营外汇:①在外汇指定地点以外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②单位违规采用非法手段,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骗购外汇5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违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①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单位15万元以上;②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两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以上。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