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04-03 15:10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沈锡林
北京盈科(湖州)律师事务所
沈锡林
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主体和侵犯客体不同。
具体表现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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