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合同用另一单位名称签订及补偿金问题
更新时间:2009-05-11 01:10:30
问题描述:
请教各位大律师:A公司从2008年8月份把工资打入我的**银行卡中(公司统一在**银行卡中打入工资),一直持续到2009年3月公司无故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止。A公司是2008年3月成立并开业的,2009年1月1日前我未与A公司签订合同,所签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基于上述情况,如果我能从银行中调出A公司从2008年8月打入我银行卡的工资记录及A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是否可以申请以下主张:
1.根据1年期的无固定劳动合同,A公司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1日前5个月未与我签订合同,2009年我被解雇后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我二倍工资?
2.我于2009年3月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A公司早在2008年8月就支付我的工资,能否认定我的工作期限至少是半年?(其实我的工作年限是2.5年,但原来的B公司在2009年1月1日签的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时B公司用A公司与我签订合同,表面上造成2年的工作年限归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如果认定我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半年以上,我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两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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