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起发生在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04-11-01 05:32:01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2004年10月11日下午3时45分,我驾农用三轮车进入丁字路口左转向时,发现北面有辆摩托车距我大约150米左右向南驶来,待我完全进入路口以后,才发现此人表现异常且车速极高,在我快要调正车时,撞在我车左侧中前部,造成此人伤势严重,我下车后发现此人身上酒气扑鼻,交警来后也未做酒精检测。(附:1、我的转向灯已坏。2、他未戴头盔。3、他的车没有牌照。4、公路中间没有中心线,不分车道。) 请问,我有没有违犯《新交通法》第44条之规定以及我能担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能占多少。请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空来为我解释一下,感激不尽,谢谢!
哪位律师能告诉我《新交法》第44条中“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一款所指的优先权,是当直行车辆距离这个路口在多少米之内他有这个优先权,而在多少米之外,左转弯的车辆有这个优先权。请给予回答!
律师提到以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为证据解决,那么请问交通管理部门出据的事故认定书是不是唯一的有效证据,在认定书中有上面本人提到的《新交法》第44条我有疑问外,还有在认定书中这样说“三轮车与摩托车相撞”一句。这个“相撞”在新交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是包含哪些,摩托车撞到我的左侧中前部,属不属于“相撞”这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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