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一事
更新时间:2009-05-06 10:51:06
问题描述:
我家与村委会签订的鱼池承包纠纷相关资料如下:
一、法规: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6月28日 法释[1999]15号)中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1)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
2、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中的第四条 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土,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二、所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 合同第三条:已方(承包方)交甲方(发包方)承包金每亩170元,合计5984元正,逐年元月底交清,如超1个月加收10%滞纳金,1个月后违后合同取消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以上条款经双方签订,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
请教:依以上法规,如未能按时交缴税金合同会被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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