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更新时间:2009-05-06 07:39:30
问题描述:
咨询人于2008年5月13日驾驶成都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牌号川**2号**出租汽车,咨询人载客由沙西线行至一环路沙湾立交桥下右转向西门车站方向车行该路段时由于前方公交车进站及时刹车迫使我及时刹车不及造成我车撞向公交车尾部。造成追尾事故,公交除车尾部受损外无人员伤亡。但我车上前排付驾驶乘客由于未系安全带在该事故发生时迎面撞向我车前挡风玻璃处造成右眼上面眉毛处缺损。咨询人当即将受害人送到四川省**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4500.00元后由于咨询人无力垫付伤者医疗费用,欠该院因此事故的医疗。住院费5000元。后咨询人找到该车车主请求车主垫付,但车主不予理睬让我自行解决。我由于此事故已经无工作来源也无法对该事故进行赔付所以导致该事故拖欠自今未得到处理。于是伤者于2008年9月以民事诉状起诉一被告成都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被告咨询人。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于2009年4月20日将该院传票寄往咨询人手中 要求赔付
我想咨询的是。这个案子中我的答辩状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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