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
更新时间:2009-05-02 19:48:41
问题描述:
根据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章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我认定我先生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可签订无固定合同.和我先生同样情况的老职工也全部签订了无固定合同.我先生之所以未签订,是单位作为强势者,未经协商,单方面的大幅降职降薪,且在签订期限内却以已过签订时间为由拒签.作为弱势的劳动者重申未协商,未过签订时间,可单位领导还是以协商不一致,我说时间过了就过了强制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单位此做法合理合法吗?劳动者必须而且只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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