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原告的第二次诉讼?
更新时间:2009-05-02 11:13:27
问题描述:
本人在新加坡打工由于要结婚因此请了一个月的假期回国。我与丈夫在200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后在丈夫家呆了18天后,由于假期的时间结束,必须回新加坡继续工作我对象同意我回新加坡。在2009年3月12日,他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要求解除婚姻,并退还彩礼。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决定3月30号开庭。为此我回国应诉。我在3月19日回国后,当地法院又说由于我对象的父亲是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又不受理此案要转院。这样经过一段时间此案件又转到了别的院。可由于我这次回国的时间仍然是一个月的假期(到4月18日到期),因此我就向法院申请了在我回新加坡之前开庭,可法院通知我在4月28号开庭。没办法我找代理人。可就在4月28日开庭是原告没出现。这样法院就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下了裁定书。然而就在4月30日我的代理人又收到法院的传票:原告用同一份诉讼又起诉要离婚,并退还彩礼。有定在5月19日开庭。原告的起诉时间却是上次开庭的时间(4.28)。我想问律师三个问题:1.原告的第二次诉讼(没有新的理由与事实),法院是否受理?2.对于彩礼钱我退还吗?3.我是否能向原告索要回国应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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