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官司援助
更新时间:2009-05-10 12:29:44
问题描述:
我是2000年7月1日至2008年2月15日,在南方音响上班,因实行体制改革,无保底工资,并且我们业务组(2个业务,1个安装工人)还要交公司每个月将近1万元的基本费用,业务费用除外.我就被迫辞职,但还有业务在7月份中询执行完,收完工程款.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
因提成达不成协议,申请仲裁时,附上了经济补偿金7.5个月(依据劳动法),仲裁就只判了0.5个月的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请问这种判决结果公正吗?能否拿到7.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要求补交2000年7月到2005年11月,共计63个月的社保?(实际是2005年11月-2006年7月单位给我买了保险,但都是代缴,以工资的形式发出来,又交回单位.)实在是交不起高额的保险费就转出来,自己只接社保,停了医疗保险.
提成没有直接证据,连申请时单位只给15%也没有判,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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