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非法刻章罪吗?
更新时间:2009-05-01 23:03:21
问题描述:
律师好:
公司由我和李(法人)于08年4月29日成立有限公司,我出资26万,李出资20万。
成立以来由于市场不景气一直亏损,由于资金不足(只有几十元了),08年7月23日我引进一朋友张来合伙,张出资20万元(钱当天就存入帐户),我和李与他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我两股份的33.33%转让给他,但未到工商部门作任何备案登记,并约定由张保管税务章,我保管印鉴,李保管公章、现金支票及其他证照。
张加入公司后只收购了几千元的货和开支了房租、电费、生活费共计2万多就于08年11月底放假到现在。
09年4月30日我和张到银行查看公司账目发现帐上只剩600多元,便打电话问李,李说他早已私刻了财务章和印鉴章把钱提走并说他不干了。
请问一:李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非法刻章罪或是其他违法行为?
请问二:张要是以合同诈骗或民事欺诈起诉公司,法律上能支持他吗?张是否还可以其他理由起诉公司吗?
请问三:一旦张起诉公司,我要承担哪些责任?
哪位律师愿代理此案或帮忙介绍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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