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份晚报上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09-02-22 17:17:29
问题描述:
我是一改制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97年企业改制后不再上班至到今天,在公司改制时,现在的公司老板,即当时改制时买厂的人,在当时竟买大会上给职工承诺:无条件接收全部在册职工,工人上班自愿,有其他工作,不愿上班的每月发生活费190元,现在他把厂给卖了搞起房产开发了,可我们连一分钱的生活费用也没拿到。在房产开发的当天,我们职工找他要生活费,先是不答应,后来答应了也不全给,理由是他曾在2003年4月一份舞钢晚报上发表过一个公告,内容如下:原舞钢市浓缩饲料厂的职工,请本人持身份证于5月10前到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办理有关劳动关系,不能代替,逾期不再受理。以此为理由,不能全部答应给我们生活费。为此我想谘询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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