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09-04-30 18:44:47
问题描述:
08年9月26日,我当地一高级中学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学校洗衣房承包人,其投标基价为10000元/年,两年为一承包期,在八个竞标人中我以60100元/两年超出第二名1200元/两年中标,随即签定合同,后于当年10月27日开始营业,实际运行中我每天的收入不够开支,甚至连人工工资都开不出,更别提承包金与设备投资成本的回收,另外校方职工(管理员)大量占有洗衣资源,同时与洗衣房承包人打价格战,导致洗衣房无法正常运行.且校方对承包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
1\学校自行操作的这种招标形式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应.2\我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签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协助解除合同并退回承包金.3\学校未能按照合同承诺提供良好的洗衣市场,疏于管理,导致洗衣资源流失,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校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补偿承包人设备投资与人工成本的消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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