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岗”的大集体职工是否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享受同工同酬
更新时间:2008-11-08 17:42:44
问题描述:
我们在林业局全民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二三十年,我们的父辈都是这里的元勋功臣,我们几代人为祖国的林业事业献出了青春和子孙!多年来,我们的劳动者身份从最初的知青,到大集体职工,再到计划外用工、季节性合同工、临时工、混岗(大集体)工人,一次次被林业局变了又变,改了又改!我们被管理层视为廉价的不能再廉价的劳动力,到现在我们都是四五十岁以上的人了,难道企业就不应该还我们一个真实的“身份”吗?
我 们 的 请 求
一、我们要工作、要吃饭、要看病、要享受与全民职工同等待遇,要求克一河林业局按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第53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要求享受与“工人”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
三、将现以属地化管理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更改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还以往由我们个人缴纳的应由企业承担缴纳的养老金。
四、补偿多年来实发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五、要求为我们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六、要求与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阿尔山林业局大集体职工一样享受女45、男55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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