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造成后车追尾,司机死亡,判后车为主责任,合适吗?
更新时间:2009-04-21 23:24:35
问题描述:
A车驾驶人,陈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在敦化市高速公路218处 上坡阶段 低速行驶!B车为后车为我方中型普通货车,空车,行驶B车追A车尾部左侧,造成B车右侧严重损伤,驾驶司机死亡。B车刹车痕迹为15-17米左右,在右侧行车道,但滑向向左,B车司机有采取避让措施,有反映的时间,但最终还是造成追尾,两车都是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行驶,均为右侧,现在的判定是 B车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主要责任,A车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每小时60公里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次要责任。这合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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