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原合同岗位是不是一定要和当事人协商
更新时间:2009-04-17 22:30:46
问题描述:
我是08年6月28到职,合同劳动期限是08—6—18至11—6—17。在甲方单位从事营业员工作。竞业限制范围为营业员。
4月1号通知了各门店 部分门店要停止营业,岗位有变动。没有注明人员名字,4月15号早上接人事电话要我去其它门店上班,没有异议答应去的,下午6点多接人事电话要我去余杭做仓库保管,16号中午给我通告 内容为因我司业务发展需要,仓库保管岗位缺人,现将某某调动至临平仓库就职,请以上人员4月20号到岗。时间为 8点—17点,1周休息2天,具体作息由公司安排。(盖了公司的红章)
当时我也问清楚有没有交通补贴,回答是没有的,待遇如何,960底薪,我从实际情况出发 我住祥符桥,要我去星桥镇上班 公交2趟 车程约为26公里 公交首班6点起点开出,我怎么赶也8点赶不到啊?电动车也开不到。我只有表示我态度 我是不会去的,公司人员说 4月20号在那边见不到我人就属于我旷工,要不就自动离职,这边她会安排人来和我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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