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员工在实际中,是否可以得到适当照顾?
更新时间:2009-04-18 17:51:08
问题描述:
我是某电视台的记者。2007年7月我在公出执行采访任务时,遭遇车祸,造成4根肋骨骨折、4节胸椎压缩性骨折,经市劳动鉴定办鉴定为工伤伤残八级。
我在住院治疗出院后的恢复期就上班工作,并在电视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现在我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受伤之处还时时作痛,而且不能负重。近日,我们单位出台了《员工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文件,。按照考核细则内容,我必须要肩扛近20斤的摄录设备去完成拍摄各种专题片和新闻的任务,否则、我就要被打成末位。可就我目前的身体状况我完全不能胜任。我是因工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人员在工作中与正常人应该是有区别的。为此,我单位的领导也曾经请示过主管工伤的领导,领导说对于7——10级伤残的工伤致残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并没有相关文件可以说明可以照顾,因此我也应该和正常员工放在同一个绩效考核条件的起跑线上进行考核,而且坚决不照顾。
请问各位律师:就工伤致残员工而言,在实际中,我是否可以得到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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