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歧视劳动者
更新时间:2009-04-16 21:39:44
问题描述:
我于1992到工商所工作,1993年第一次签定合同,为期一年。月工资80。盖章单位为工商局。1999年签定第二次合同,用人单位是工商局工商所,聘用单位是该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盖章单位为工商局。时间一年。2006年第三次签定合同,聘用单位是该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用人单位也是个体劳动者协会,法人代表是工商局局长。时间一年 。从1992到2009我一直连续在工作。〈1992-1994每月80元,1995-1999,7月,每月120,1999,8月-2000,每月160,2001-2009每月200〉。且从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现我向律师咨询我可以得到那些我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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