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人员交通事故扣的丧葬待遇
更新时间:2009-04-16 19: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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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或者从业人员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当按规定索取伤害赔偿。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请问:该项政策是否适用于非因工人员.如果企业以该条规定为由,在职工因交通事故得到民事赔付后,拒绝再支付职工的丧葬费,是否合法.麻烦在百忙中给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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